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正文 政策规定

排球运动员技术等级(国家)标准

信息来源: 曲阜师范大学 发布日期: 2013-10-21浏览次数:

排球运动员技术等级(国家)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1、冠军,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100%。
  2、亚军,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80%。
  3、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60%。
  4、第四至五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40%。
  5、第六至七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20%。
  6、第八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10%。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冠军,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100%;
  (二)在世界青年锦标赛中获得前四名的运动员(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二、三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四名不超过全队的30%);
  (三)在亚洲青年锦标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二、三名不超过全队的10%);
  (四)在全国甲级队联赛中获得前四名的各队运动员(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二、三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四名不超过全队的30%);
  (五)在全国运动会中获得前四名的各队运动员(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名不超过全队50%,第二、三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四名不超过全队的30%);
  (六)在全国运动会、全国甲级队联赛中获得第五至八名的队,每队可申报2名运动健将;
  (七)中国排球协会每年可推荐2名全队成绩未达标的优秀运动员为运动健将。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运动会获决赛权或参加全国甲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至四名除授予运动健将以外的其他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
  (二)参加全国乙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五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20%);
  (三)参加全国青年联赛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二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三、四名不超过全队的20%)。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运动会决赛的各队运动员或参加全国甲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乙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三)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四)在各省、区、市锦标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全国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各省、区、市锦标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的各队运动员;
  (三)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四)在一个年度中,参加20场正式比赛的运动员。
六、少年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少年级运动员称号。
  (一)凡代表地(市)、参加省、自治区、市以上锦标赛的少年运动员;
  (二)一个少年队,在一个年度中,参加过20场正式比赛的运动员。

备注:
  1、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其不符合该等级标准的运动员,可以申请授予较低一级的等级称号。
  2、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如有个别运动员符合较高一级的等级标准条件者,可以申请较高一级的等级称号。
  3、关于三级和少年级运动员的比赛次数的计算:比赛一场就算一次,每场比赛必须有一级裁判员的主持并签字证明才算有效。
  4、运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请各等级称号。
  5、所有各条款中所涉及的各运动队运动员均包括已在中国排协注册的大专院校队的运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