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运动员技术等级(国家)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
1、冠军,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
2、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80%;
3、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60%;
4、第四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40%;
5、第七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10%;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冠军,授予参加比赛的运动员;
(二)参加洲以上国际青年队比赛获前八名,按国际级健将的名次比率,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三)参加洲以上国际比赛(如亚洲和世界俱乐部杯赛)的地方队取得前八名,按国际级健将的名次比率,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四)在全国运动会和全国甲A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五年以上专业训练)申请人数:第一名不多于七人,第二、三名不多于五人,第四至六名不多于的三人,第七至八名,不多于一人;
(五)在全国锦标赛及相当于全国锦标赛(如俱乐部)的比赛中获得前六名各队运动员(从事五年以上专业训练),申请人数:第一名不多于五人,第二至三名不多于三:人,第四至六名不多于一人;
(六)全国甲A联赛第九名及以下的各队,几分别在甲级队和乙级队从事五年及六年以上专业训练的,经全国协会教练委员会评议或业务部门推荐的优秀运动员,协会每年可推荐两人。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运动会获决赛权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至四名,除授予运动健将以外的其他运动员(个别运动员除外),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8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60%);
(二)参加全国联赛获一至十六名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至四名除授予运动健将以外的其他运动员(个别运动员除外);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三)参加全国联赛获第十六名以下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上场累计时间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十七至二十名不超过全队30%,第二十一至二十四名不超过全队20%,第二十五至二十八名不超过全队的10%。
(四)全国篮球锦标赛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上场累计时间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8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九名至十二名的各队不超过全队的40%);
(五)参加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和全国青年联赛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二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三、四名不超过全队的20%。);
(六)参加全国青年锦标赛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上场累计时间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至二名不超过全队的20%,第三、四名不超过全队的10%)。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甲A联赛或全国运动会决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甲B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三)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全国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的各队运动员;
(三)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四)在一个年度中,参加过二十场正式比赛的运动员。
六、少年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可申诸授予少年级运动员称号。
(一)凡代表地(市)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锦标赛的少年运动员;
(二)一个少年队,在一个年度中,参加过二十场正式比赛的运动员。
注:
1、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其不符合该等级标准条件的运动员,可以申请授予较低一级的等级称号。
2、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如有个别运动员符合较高一级的标准条件者,可以申请较高一级的等级称号。
3、关于三级和少年级运动员的比赛次数的计算和“正式比赛”的解释:比赛一场就算一次,每场比赛必须有等级裁判员的主持,并签字证明才算有效。
4、运动员因作风恶劣受到处罚者,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请各等级称号。